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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修改著作权民事纠纷司法解释,增强可操作性_我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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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总收入高速增长:2026 财年上半年实现总收入 1.17 亿美元(现汇率约合 7.85 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 283.1% ,已经超过 2025 年全年 7,900 万美元(现汇率约合 5.32 亿元人民币) 的总收入,增长动力来自全球客户及用户群扩张、模型推理需求提升。      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业务结构持续优化:开放平台及其他基于 AI 的企业服务收入同比增长 703.1% ,达到 7,392.9 万美元(现汇率约合 4.98 亿元人民币) ,占总收入比例提升至 63.4% ,业务增长的企业付费属性持续增强。AI 原生产品稳健增长:AI 原生产品收入同比增长 100.9% ,达到 4,264.4 万美元(现汇率约合 2.87 亿元人民币) ,用户参与度和付费意愿持续提升,商业化进展顺利。《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毛利率显著提升:毛利达到 2081.3 万美元(现汇率约合 1.4 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 464.8% ,毛利率提升至 17.9% ,同比提升 5.8% 个百分点,基础设施效率提升推动盈利能力改善。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研发效率提升:研发开支同比增长 138.8% ,显著低于收入增速,研发成果转化效率提升,为长期技术迭代奠定基础。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全球化布局深化:产品覆盖超过 230 个国家和地区,中国内地以外地区收入占比达到 60.8% ,国际化收入占比持续提升。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MiniMax 认为模型智能仍有巨大提升空间,未来将聚焦编程与 Agentic 工作领域、办公应用领域、视频生成领域持续迭代,拓展智能供给范围;持续推进性能与成本边界拓展,通过全栈协同提升训练和推理效率,实现前沿 AI 能力大规模普及;同时持续拓展开放平台,丰富 AI 原生产品矩阵,推进全球商业化进程,践行「与所有人共创智能」的使命。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版权申明:凡注有“”或电头为“”的稿件,均为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并保留“”的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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